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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国法制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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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78730010535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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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成新     人文社科
《外国法制史(第4版)》内容为: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,都有自己产生、发展的过程和规律。因此,对于任伺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,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,进行历史分析。这就是说:考察问题最可靠、最必需、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,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,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,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。
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。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,抽象、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、原理和规律。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;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、具体史实为依据。恩格斯曾说过原则不是研究的出发点、而是它的最终结果。这些原则不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,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;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,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。这一精辟的论述,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。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。
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,是制度与思想之间的联系。法律制度的创建、发展经常体现出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;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,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。这方面的例子,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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